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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险“清理残骸费用”实务问题探讨


前言

 

工程险承保和理赔实务中,经常会碰到关于清理残骸扩展条款的使用问题,以及在理赔案件中,对于清理残骸费用的处理也常常碰到争议,笔者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对该问题进行解析和探讨,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如有不同意见,欢迎在评论区发表。

 

一、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的使用探讨

目前通用的该扩展条款主要由如下三条: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上述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临时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但不包括永久性支撑或重新设计支撑、加固的费用以及清理非保险标的财产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C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下列费用:

1、清除、拆除残骸的费用;

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从如上的内容可知,三个条款虽然只有细微差别,但在使用时需要留意如下方面:

1) A条款主要扩展的是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的是对受损财产的费用上,且该条款是应用最广泛的;

2) B条款扩展的是清除、拆除的费用,或者是临时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跟A条款在责任方面的差别是“或”和“临时”两个地方,这两个地方让人理解可能会出现不同;另外,该条款明确不保“永久性支撑或重新设计支撑、加固的费用以及清理非保险标的财产的费用”,须特别留意。

3) C条款在笔者看来是应该是责任最广泛的条款,因为残骸这里没有明确是保险标的自身残骸还是外来残骸,所以应该只要是对保险标的造成了财产损失,应该都要赔偿。

 

二、理赔实务问题探讨

 

案例1:

某项目遭受特大暴雨洪水灾害,洪水引发的泥石流致使在建的项目遭受巨大损失,工程基坑、施工机具、建筑材料、临时设施、生活设施遭到不同程度损坏,泥石流还造成大面积的淤积。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安排人员和设备对工地进行抽水,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本次事故被保险人报损金额810多万元,其中淤泥清理费用共计308万元。

经核实,该项目未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保险人据此认为残骸清理不属保单责任范围,予以拒赔。

但被保险人认为,标的工程被洪水冲积物泥沙淤埋,场地标高超出图纸设计要求,需对现场淤泥进行清理,并达到原设计标高,如不进行清理,无法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因此,清理淤泥费用属于施救费用,是工程恢复必要合理的成本支出,要求予以赔付。

问题:那么在这种未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的情况下,残骸清理费用是否可按施救费用或恢复费用赔付?

 

解析:

工程保险的标的是工程项目的本身,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工程总造价确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承担的是重建的费用。但是,在进行重建之前,经常需要对残骸和场地进行清理,有些时候该项费用支出还很大。为此,工程险中设计了“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专门为被保险人该类损失提供保障。

同时,工程险主险条款第三条约定: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该条明确约定,清理残骸费用属于特约可保标的。如果保单未特别约定清理残骸费用及其赔偿限额,则此费用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

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未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条款,因此,淤泥清理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淤泥中掩埋了保险标的(如承保的施工机具、安装的设备等),且长期不处理会导致损失扩大,则需要对清理费用进行合理的区分,对于为降低保险标的损失而发生的费用,可以按施救费用予以考虑。

 

案例2:

某高速公路项目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保险期限内因旁边山体滑坡,正在施工路基工程被滑坡体掩埋。经现场查勘,滑坡体并未对路基工程造成结构损坏,但需要对上覆的滑坡体予以清理才能进行施工。

问题:该清理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是否仅限于保险标的本身的残骸?

 

解析:

实务中,关于清理残骸费用,对残骸仅针对保险标的本身还是包括其他外来物,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有些时候,尽管保险标的本身并未发生损失,但由于洪水、滑坡等可能给工地带来大量的淤积物,并产生巨额清理费用。

争议主要来自于对保单中扩展的这个“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A”措辞的理解,该条款措辞如上所述。认为残骸仅限于保险标的本身的依据是,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且“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中,清除、拆除及支持的对象都是受损的保险财产,对于其他外来的残余物,不属于残骸范围。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残骸也包括外来残余物,理由是上述条款措辞可理解为“清除费用、拆除费用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清除”、“拆除”、“支撑受损财产”是并列的,都是限定“费用”。

上述争议在于对附加条款措辞的理解,但是,如果结合主险条款的约定,外来物也应该属于“残骸”范围。

工程险主险条款第三条约定: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在对清理残骸的描述中,明确定义为“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这里仅强调清理的行为,并未强调清理的对象。

因此,结合主险和附加险条款,“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对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残骸及外来淤积物等残骸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为了避免歧义,笔者建议还是扩展C条款。

根据上述分析,清理残骸费用包括工程项目本身和外来物质的残骸,如果保单未特别约定清除残骸费用及其赔偿限额,则此费用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案例3:

某高速公路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期限内,因该地区普降暴雨,该公路一个正在掘进的隧道因位置较低,造成被山洪灌井(该隧道掘进了一半,约500米,尚未贯通)事故,隧道内施工设备及部分原材料被掩埋。经过抢救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抽水费10万元,清出淤泥费50万元,淤泥运输费20万元。

保险公司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经查阅保险单后,发现该公司并未承保清除残骸费用,在理赔过程中就如何赔偿发生了争议。

(1)认为本案中没有承保清除残骸费用,除抽水费用外,其余的费用属于清除残骸费用中的清除费用,不予赔偿。

(2)认为本案中发生的三项费用均为对保险标的的抢救、施救费用,应全部赔偿。

(3)认为本案中发生的费用中,除淤泥运输费外,其余两项费用(抽水费用、淤泥清出费用)均应赔偿。

问题:施救费用与清理残骸费用如何区分?

 

解析:

上述三种处理意见中,第一种对抽水费用的理解有误,认为属于修复费用是错误的;同时,未对隧道被浸泡后的情况进行具体全面分析,机械套用条款。第二种意见忽视了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差别,所以都不正确。

对于第三种意见能否成立,主要是要对隧洞被水浸泡和淤泥堆积后后果进行分析。若隧洞被水浸泡后,引起岩土性能降低危及隧洞本体或已完成部分工程的安全,或隧洞内的施工机具或工程材料因长期浸泡损失扩大,则抽水和清理淤泥具有施救性质,应该在施救费用项下予以考虑。

对于隧洞围岩性能比较好,且被淤积或淹没段没有或仅有很少的保险标的(包括施工机具和工程材料),则抽水和清淤对降低保险标的意义不大,不应该按施救费用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情况下,该类抽水和清淤既有施救的性质,也有被保险人为尽快恢复施工、保证工期而额外投入的费用,保险人在核定时需要对被保险人施救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合理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在工程险实务中,因未保清除残骸费用而发生纠纷的事故较多。为了避免这方面的纠纷,作为保险人,应该在承保时尽可能动员客户加保此项费用;其次,如不承保此项费用,最好是以特别条款的方式说明,避免在发生事故时引起歧义;第三,在理赔时,本着合情合理的原则,注意区别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区别。